申请出国须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6 浏览次数:

申请出国须知


    

 

   

    一、领申请表: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领取。

    二、须本人提交申请表,交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准确、完整、清晰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提交符合办理护照规定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4、有申请过的过期护照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如果遗失应在登报声明作废三个月后申请。

     5、列入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同时提交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6、除下列事由需提供相应的证明外,其他事由申请免交境外邀请材料:

    1)外国人收养儿童办理护照,须提交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出国劳务,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说明书》。

    3)办理出国就业,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就业中介机构开具的《境外就业确认书》。

     7、有以下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以加急办理护照申请: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奔丧;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5)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6)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8、需要加注应提供相应证明。

    三、取消人户分离人员异地申办护照。

    四、护照被损坏、涂改,受理机关自开具《证件收缴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后予以受理换发申请。

    五、居民在国内遗失有效护照的,应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到原受理办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报失证明》,凭此证明在省级报或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自申请人登报之日起满三个月后予以受理补发申请。

    我省常住居民有效护照遗失在境外且省公安厅已经在计算机备注过的,备注满三个月即可受理补发申请,无需登报声明;如果省公安厅没有备注应登报满三个月后予以受理补发申请。

    六、护照应在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内办理延期,有效期超过六个月须提交相关证明和本人提前延期的书面报告。

    七、护照换发应在2000版护照已延期两次或签证页用完才可申请,如原护照还有有效签证可申请与新护照同时使用。

    八、申请人可申请通过邮政速递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