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办理哪些户口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公安部颁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公民应办理以下七项户口登记事项:
1、常住户口登记:每个公民都应向自己的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还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2、暂住人口登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 3天以上的,应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暂住登记,拟住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务工、经商等人员,还应申领暂住证。
3、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凭《 死亡医学证明书 》( 或单位证明 )、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5、迁出登记:公民在迁出户口前,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常住户口。
6、迁入登记:公民迁入时,必须持有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按有关规定签发的《准迁证》,在规定时间内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7、变更、更正事项登记:公民的户口登记的某些项目,如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有些项目在申报登记时出现的差错需要变更、更正时,要及时持有效证明申报办理。